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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亞郁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曹淳郁
被告
葉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979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33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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