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 原告
- 德立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樹立
- 被告
- 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其主張依兩造媒體服務合約,被告應給付媒體費新台幣6,028,504 元。經查,依兩造媒體服務合約書關於當事人責任部分約定:「本合約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媒體服務合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45243號卷第6 頁)。則原告請求被告依上開合約書清償債務所生之爭訟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