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7號聲 請 人 技冠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義宏 訴訟代理人 梁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菱傑水電工│永豐商業銀│100年8月5日 │8,200元 │AE0000000 │ 無 │ │ │程有限公司│行五股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