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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加拿大商泰克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佰鴻工業股│華南商業銀│100年8月25日│617,925元 │C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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