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台灣群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芬
- 訴訟代理人
- 黃庭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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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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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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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昌染整股│華南商業銀│100年10月20 │444,150元 │ED0000000 │ 無 │
│ │份有限公司│行樹林分行│日 │ │ │ │
│ │劉成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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