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台灣群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芬 訴訟代理人 黃庭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協昌染整股│華南商業銀│100年10月20 │444,150元 │ED0000000 │ 無 │ │ │份有限公司│行樹林分行│日 │ │ │ │ │ │劉成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