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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請人
台灣群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芬
訴訟代理人
黃庭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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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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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昌染整股│華南商業銀│100年10月20 │444,150元 │ED0000000 │ 無 │
│      │份有限公司│行樹林分行│日          │          │          │    │
│      │劉成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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