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1號聲 請 人 晨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鑾 代 理 人 魏早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5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立誠實業股│聯邦商業銀│100年6月30日│114,032元 │U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林口分行│ │ │ │ │ │ │徐家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