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忠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有亮 訴訟代理人 游騰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蔡佳容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財富企業股│彰化商業銀│100年12月5日│ 9,400元 │H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