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承陽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太舜有限公│彰化商業銀│101年1月10日│551,310元 │FN0000000 │ ││ │司 黃金石│行三峽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