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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請人
興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永雄建設股│臺灣土地銀│100年10月25 │10,500元  │WYAA429709│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日          │          │3         │    │
├───┼─────┼─────┼──────┼─────┼─────┼──┤
│002   │永雄建設股│臺灣土地銀│100年10月25 │393,443元 │WYAA429709│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日          │          │7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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