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4號聲 請 人 泰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民 代 理 人 袁家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忠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2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海王經貿廣│彰化商業銀│101年1月5日 │15,000元 │HN0000000 │ │ │ │場管理委員│行雙和分行│ │ │ │ │ │ │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