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陳翠琪
- 原告江文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50號聲 請 人 江文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2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簡曉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5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萬得福科技│彰化商業銀│100年12月31 │800,000元 │CM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行雙和分行│日 │ │ │ │ │ │司蘇祐霖 │ │ │ │ │ │ ├───┼─────┼─────┼──────┼─────┼─────┼──┤ │002 │萬得福科技│彰化商業銀│100年12月31 │300,000元 │CN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行雙和分行│日 │ │ │ │ │ │司蘇祐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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