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57號聲 請 人 琮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5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琮翔企業股│臺灣中小企│101年2月10日│24,938元 │A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化成│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