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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請人
富力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以理
代理人
許素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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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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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輝機械工│第一商業銀│100年12月30 │50,127元  │CA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日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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