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27號聲 請 人 昇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莊琬婷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2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 ├──┼──────────────┼──────────────┼───┼────┼───┤ │002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 ├──┼──────────────┼──────────────┼───┼────┼───┤ │003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 ├──┼──────────────┼──────────────┼───┼────┼───┤ │004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 ├──┼──────────────┼──────────────┼───┼────┼───┤ │005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569 │ │ ├──┼──────────────┼──────────────┼───┼────┼───┤ │006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93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