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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請人
人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時梅
代理人
洪君緯

      張麗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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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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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郭哲維    │國泰世華商│100年9月30日│2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永和│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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