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昇陽
- 代理人
- 彭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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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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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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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勝大彈簧股│第一商業銀│100年8月31日│98,068元│D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 │ │ │ │
│ │林富雄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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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錕泰企業有│國泰世華商│100年8月31日│13,544元│JN0000000 │ │
│ │限公司 王│業銀行三重│ │ │ │ │
│ │賜福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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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嘉山企業有│上海商業銀│100年9月20日│16,759元│ERA0000000│ │
│ │限公司 張│行二重分行│ │ │ │ │
│ │福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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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順盈機械股│台北富邦商│100年9月12日│62,597元│CT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樹林│ │ │ │ │
│ │邱新發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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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甫承企業有│彰化商業銀│100年9月10日│12,266元│GN0000000 │ │
│ │限公司 王│行南三重分│ │ │ │ │
│ │永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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