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54號
- 聲請人
- 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湘鋐
- 代理人
- 蔡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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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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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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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0年11月1日│99,000元 │CA0000000 │無 │
│ │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 │ │ │ │
│ │公司 許湘│行 │ │ │ │ │
│ │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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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0年12月1日│99,000元 │CA0000000 │無 │
│ │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 │ │ │ │
│ │公司 許湘│行 │ │ │ │ │
│ │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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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1年1月1日 │99,000元 │CA0000000 │無 │
│ │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 │ │ │ │
│ │公司 許湘│行 │ │ │ │ │
│ │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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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1年2月1日 │99,000元 │CA0000000 │無 │
│ │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 │ │ │ │
│ │公司 許湘│行 │ │ │ │ │
│ │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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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1年3月1日 │99,000元 │CA0000000 │無 │
│ │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 │ │ │ │
│ │公司 許湘│行 │ │ │ │ │
│ │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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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1年4月1日 │99,000元 │CA0000000 │無 │
│ │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 │ │ │ │
│ │公司 許湘│行 │ │ │ │ │
│ │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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