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29號聲 請 人 臺灣愛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麗 代 理 人 邱鈺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1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2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禹康企業有│華南商業銀│101年1月10日│18,900元 │ED0000000 │無 │ │ │限公司 │行中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