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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54號

聲請人
廣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南
代理人
柳鈞元

      程豔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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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隆準度量衡│板信商業銀│101年5月31日│16,950元  │GM0000000 │    │
│      │器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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