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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75號

聲請人
佶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詹永和
訴訟代理人
徐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7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佶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NC000000-000000             │50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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