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聲 請 人 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訴訟代理人 陳英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蔡佳容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昶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1年4月15日│1,845,000元 │ DA0000000│ │ │ │限公司廖坤│行長泰分行│ │ │ │ │ │ │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