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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聲請人
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訴訟代理人
陳英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昶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1年4月15日│1,845,000元 │ DA0000000│ ││ │限公司廖坤│行長泰分行│ │ │ │ ││ │茂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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