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瑞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英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昶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1年4月15日│1,845,000元 │ DA0000000│ ││ │限公司廖坤│行長泰分行│ │ │ │ ││ │茂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