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0號
- 聲請人
- 久勝旗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明
- 代理人
- 林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2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6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新北市八里│合作金庫銀│99年8月3日 │90,000元 │AZ0000000 │ ││ │區農會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三重分│ │ │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