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郭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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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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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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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允拓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97ND0000000-0 │6 │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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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允拓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0 │1 │6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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