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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22號

聲請人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鐘淵
代理人
江婷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2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東沿科技有│彰化商業銀│101年5月31日│13,650元 │HN0000000 │ ││ │限公司 林│行東三重分│ │ │ │ ││ │美鈴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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