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22號
- 聲請人
-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鐘淵
- 代理人
- 江婷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2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東沿科技有│彰化商業銀│101年5月31日│13,650元 │HN0000000 │ ││ │限公司 林│行東三重分│ │ │ │ ││ │美鈴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