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61號聲 請 人 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6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福祥軒商行│台新國際商│101年8月31日│93,040元 │SC0000000 │ │ │ │陳奇懋 │業銀行新莊│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