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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聯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聖
代理人
鄭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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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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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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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奇國際投│永豐商業銀│100年1月21日│25,920元  │0000000   │    │
│      │資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            │          │          │    │
│      │許德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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