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陸仲許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通盈電業、王毓芳、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殷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陸仲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芳 代 理 人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為美金181,435.37元、人民幣121,754.8 元,換算新臺幣為5,934,439 元【(依聲請時即民國101 年10月3 日,美金匯率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 :29.512計算;181,435.37×29.512=5, 354,52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人民幣匯率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 :4.763 計算;121,754.8 ×4.763 =579,918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