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陸仲許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常熟市益恆針織有限公司、吳健、陳彥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陸仲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常熟市益恆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健 代 理 人 陳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下同 )20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