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陸仲許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陸仲許字第3號
- 聲請人
- 常熟市益恆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 健
- 代理人
- 陳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