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周渟澐
- 相對人
-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1.資方應給付勞方101年9 月3 日至101 年9 月30日薪資新台幣33,600元。2.勞方同意資方分三期給付,每期新台幣11,200元,第一期於102 年6 月5日給付,第二期102 年7 月5 日給付,第三期102 年8 月5 日給付,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薪資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前所述,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