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 原告
    林亞欣
  • 被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9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亞欣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7 月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受鈞院102 年度補字第2182號補費裁定後,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經鈞院子股承辦102 年度救字第115 號在案,上開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未裁定,則鈞院以抗告人未繳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恐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上述主張,既提出本院同年8 月6 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並與本院查詢結果相符,本院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莊琬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