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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林亞欣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7月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受鈞院102 年度補字第2182號補費裁定後,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經鈞院子股承辦102 年度救字第115 號在案,上開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未裁定,則鈞院以抗告人未繳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恐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上述主張,既提出本院同年8 月6 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並與本院查詢結果相符,本院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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