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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1號

返還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1號

原告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告
陳宸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告
陳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已受讓訴外人恆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二人之債權,並依「獎勵專業人才久任協議書」(原證2、5)請求被告返還獎金。依該二份協議書第8條規定,因協議書所發生之爭議,合意由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新竹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獎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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