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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 當事人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債 權 人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冠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受讓債權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若由其聲請陳述,可知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齊備,應逕予駁回,不需命債權人補正(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第5 號研討結果)。 二、本件債權人「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盧冠華」發給支付命令,係以「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原債權人「映興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東莞市曄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人「盧冠華」為「東莞市曄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兼債務人為理由。 三、經查:債權人僅提出協議書,該協議書並非「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映興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簽署關於債權讓與之文件,而是「映興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曄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所簽關於債務之協議,且債權人並未提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等),債權人顯然尚未完成債權讓與程序,並非合法適格的當事人。依上述說明,應逕行駁回債權人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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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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