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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
    黃正南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穎杰林樵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699 號債 權 人 黃正南 債 務 人 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穎杰 債 務 人 黃穎杰 債 務 人 林樵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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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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