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正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601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泰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穎杰 人 債 務 人 楊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黃穎杰、楊正平等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未載到期日,面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之債務擔保 本票乙紙,並有利息違約金計付之約定。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提示該本票,迄今仍有396,690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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