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0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091號
- 債權人
- 洪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鳳霞
- 債務人
- 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萬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叁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捌拾貳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