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26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李宗冀
- 債務人
- 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頌
- 債務人
- 林國頌
- 債務人
- 彭森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伍萬叁仟貳佰零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