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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8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08號

債權人
力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山景觀有限公司、黃冠傑、許重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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