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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1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152號

債務人
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禎修

上列債務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2 年11月20日送達於債務人(參見送達證書、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加計在途期間2 日後,支付命令已於102 年12月12日確定。本件異議人於102 年12月17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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