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執中、陳木坤
- 當事人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980號債 權 人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執中 債 務 人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元,及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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