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9號
- 聲請人
- 金正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棋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請提出金正發實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