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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 原告
    陳霆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聲 請 人 陳霆嘉(即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3年1月21日以新北院清102司執消債更 壽消字第25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7日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不同意債權人共三位,債權共1,750,382元, 共佔債權比例約20.3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具狀表示同意,並分別於同年1月27日及28日送達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等應分別於收受通知翌日起算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 ,而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 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表示其親人願出資新台幣(下同)2,088,591元購買債務人所有位於新北市○○區○○ 街00巷00○0號3樓(下稱系爭不動產)公同共有二分之一,以及債務人父親所有之二分之ㄧ(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並將2,088,591元納入更生方案清償款之一部份,於本裁 定確定後,債務人將向本院繳納上開金額,本院將選任監督人將款項一併分配予所有債權人(包括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並此敘明。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 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陳霆嘉(即陳志成)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16,591元。 2.總清償比例:30.43﹪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將相當於不動產之款項2,088,591元繳納入本案,由本案選任監督人後發款 。另債務人願於本裁定確定後,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5,000元,第2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8,00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 清償10,000元,共清償72期。債務人應於每月5日,將如附件 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相當於不動產之分配金額如附件四所示。 5.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及保證人清償分配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6.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7.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更生方案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78,846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278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446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557元 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80,613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396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633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792元 三、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251,070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727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1,164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1,455元 四、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28,570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424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678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847元 五、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240,201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1,303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2,084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2,606元 六、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92,720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345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552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689元 七、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13,083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415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663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829元 八、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17,837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301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482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602元 九、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81,564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222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355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444元 十、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29,092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249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399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499元 十一、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84,618元 第1期至第24期分配金額:340元 第25期至第60期分配金額:544元 第61期至第72期分配金額:680元 附件四:相當於不動產款項之分配金額: 一、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78,846元 分配金額:116,316元 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80,613元 分配金額:165,328元 三、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251,070元 分配金額:303,897元 四、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28,570元 分配金額: 176,977元 五、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240,201元 分配金額:544,167元 六、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92,720元 分配金額:143,977元 七、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13,083元 分配金額:173,215元 八、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17,837元 分配金額:125,788元 九、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81,564元 分配金額:92,686元 十、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29,092元 分配金額:104,231元 十一、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84,618元 分配金額:142,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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