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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

相對人
即原告
李揚傑
即原告
李孟珊
即原告
李孟諭
即原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玉婷
相對人
即被告
李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原告李揚傑、李孟珊、李孟諭、王玉婷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元。

相對人即被告李志祥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原告李揚傑等與相對人即被告李志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以101 年度家救字第215 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家訴字第256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原、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按家事事件法於101 年6 月1 日施行,扶養事件係屬該法第3 條第5 項規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合先敘明。本件經查:

(一)相對人即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玉婷新臺幣(下同)1,644,3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44,3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此項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即1,200 元,餘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即800 元(2,000 元-1,200 元)。

(二)相對人即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6 月19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原告李揚傑9,211 元。核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0,532 元【即9,211 元×12個月(即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6 月19日止)=110,532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相對人即原告嗣於101 年10月3 日當庭撤回此部分之聲明,因有關給付子女扶養費之家事非訟部分,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有關撤回退費之規定,故此部分之裁判費1,000元應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

(三)相對人即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6 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原告李孟珊9,211 元。核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0,275 元【即9,211 元×25個月(即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6 日止)=230,2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此項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即600 元,餘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即400 元(1,000元-600 元)。

(四)相對人即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四項為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6 年4 月14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原告李孟諭9,211 元。核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4,238 元【即9,211 元×58個月(即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6 日止)=534,23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此項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即600 元,餘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即400 元(1,000元-600 元)。

(五)綜上,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2,400 元(即1,200 元+600 元+600 元);相對人即原告原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2,600 元(即800 元+1,000 元+400 元+400 元),扣除相對人即原告已預納之裁判費2,000 元,則相對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600 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原、被告徵收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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