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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9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90號

聲請人
之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祥
相對人
亮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已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44839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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