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李瑞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佳仕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瑞麟為佳仕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佳仕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佳仕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李瑞麟主張:佳仕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且另狀呈本院核備,並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李瑞麟為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國102 年6 月5 日佳仕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司字第1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2 年度司司字第262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