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0號
- 聲請人
- 郭廷輝
- 相對人
-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廷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二項記載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裁定亦準用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