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8號
- 上訴人
-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華
- 被上訴人
- 林宜儒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麗嬋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國字第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捌拾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參仟貳佰貳
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