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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告
黃麒璋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複代理人
劉千綺律師
被告
築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威霽
被告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將系爭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陳幸吉、陳濱、陳桐涵、陳李阿樣等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由第三人陳幸吉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三、查本件訴訟(即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係由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具狀主張因被告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不當及被告築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督不周,於102年1月11日造成原告共有之上列土地下陷,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賠償,足見本件係以侵權行為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訴訟標的並非上列土地之所有權。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由第三人陳幸吉承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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