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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7號原   告 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志宏 被   告 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則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間之契約第24條約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 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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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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