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1號
- 原告
- 眾鼎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徐怡婷
- 被告
- 嘉弘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弘偉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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